劳动争议100问:(26),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除明确排除劳动报酬请求权不适用外,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而且劳动者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一般都发生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故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1、劳动仲裁相关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被中断的,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被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2、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我国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是采取仲裁前置的规定,也就是说提起诉讼前必须先行提起仲裁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参考如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参考如下,(一)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二)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