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仲裁调解我后悔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释义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6年全国共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1万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2万件,调解成功8.3万件,占81%。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般由地方政府部门或者地方工会参与,与企业调解委员会相比较,地位超脱,调解员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调解更有权威性,从实践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成效明显。

1、劳动仲裁调解一般怎么调解

调解的意思就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双方进行调解,并不是仲裁庭什么都不作,如果调解成功,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那就依法仲裁裁决;只要没有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哪不出书面的合同来,即使有,那一定是伪造的,这一点不要过于担心。一、充分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调解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调解劳动争议也要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只有事实清楚,矛盾焦点明确,调解工作才能作到“有的放矢”,纠纷才能顺利解决。因此,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也就是说调解员既要听取劳动者一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也要听取用人单位一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能只听一方,偏听偏信。由于调解是双方自愿的,调解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争议双方解决争议的诚意。

2、劳动仲裁怎么调解

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仲裁机构并不是马上就做出裁决,而是会先进行调解。很多人会对于劳动仲裁中的裁决的内容特别的好奇,想要知道劳动仲裁裁决之前的调解到底是怎么样的一回事,接着要进行。我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一、劳动仲裁怎么调解调解的意思就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双方进行调解,并不是仲裁庭什么都不作,如果调解成功,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那就依法仲裁裁决;只要没有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哪不出书面的合同来,即使有,那一定是伪造的,这一点不要过于担心。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