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释义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原则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本着精简、效率的原则,要有利于方便劳动者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设立工作。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南部省市经济比较发达,劳动争议相对较多,争议当事人相对集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什么组成

法律分析:1、行政部门代表。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职工代表。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2、工会代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更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3、企业方面代表,即雇主代表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